山东诚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诚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梁庆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唐公司上诉称:***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羽治理改造工程建安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双方有约定管辖条款的条件下,应适用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上诉人大唐公司与***联公司所签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诉讼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内容,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大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