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370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诚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0号百丰大夏21层。
法定代表人,梁庆勇。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诚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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