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3财保604号之五
申请人:淄博翘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振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DNA9W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诚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444428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翘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诚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