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3581号
原告: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国瓷街道石塅村石湾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及提交上诉书、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增加和减少诉讼请求、撤诉、申请执行、代领案款、办理退诉讼费、代为申请财产保全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成芝,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8元,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