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355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国际物流园B区2栋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成芝。
原告**与被告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