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05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97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6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