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179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经济开发区**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经济技术湘中国际物流园B区2栋101/102号。 负责人:成芝,系该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上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