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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947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碧雪春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容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超,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豫0727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782.82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782.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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