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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947号之二
原告: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碧雪春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容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超,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5.86元、保全费2624元,由原告青岛天道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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