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凯、张向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王凯,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彬,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前,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现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高明,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鹤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59619R。
法定代表人:赵保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豫,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常平中学,住所地:沁阳市南。
代表人:贺卫民,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廷会,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该校员工。
原告王凯与被告张向前、中诚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市常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凯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向前就在中诚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58000元达成支付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
审 判 员 李巍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