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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福与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105号
原告:郭家福,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林州市采桑镇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温少岗,1979年12月30日,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郭家福与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温少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郭家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家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家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家福负担。
审判员  孙园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