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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福与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371号
原告:郭家福,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59619R。
法定代表人:赵保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豫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166号A塔楼8层A0806号。
法定代表人:温少岗。
被告:温少岗,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家福与被告河南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河南豫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少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家福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家福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家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家福承担(原告预交1,552元,余款1,52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