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22民初402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中诚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鹤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135961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诚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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