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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与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182号
原告: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以南、东莱路以西。
负责人:于维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城辽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郭龙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协商后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3元,减半收取为5261.5元,由原告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