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64号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宏玮,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龙海,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计1837元,案件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银玲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