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龙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振玉,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在中国银行存款2011531.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