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龙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振玉,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在中国银行存款2011531.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