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封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3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封万元,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城辽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龙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封万元、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