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建筑一公司

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建筑一公司、贵州华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620号
原告: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黄桶街道朵贝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98957424P。
法定代表人:张朝东,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9036。
法定代表人:曹炳光。
被告:贵州华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紫金铭城3号楼4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373545763。
法定代表人:揭春令。
被告:揭来奇,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南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揭来奇、贵州华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由普定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盛雕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建立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