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1454号
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金马新村新房组209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RNX458。
法定代表人:陈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礼、汪芬,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9036。
法定代表人:曹炳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礼兰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