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杨露,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叶超,系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9036。
法定代表人:曹炳光,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普定县政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9635145XR。
法定代表人:杨守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终13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395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844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合计622397元及相应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62239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钰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娟
书 记 员 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