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210号之一
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9036。
法定代表人:曹炳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杨立新,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9635145XR。
法定代表人:杨守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高义富,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9元,减半收取3474.5元,由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大府
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
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