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210号
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9036。
法定代表人:曹炳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杨立新,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第三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9635145XR。
法定代表人:杨守弘。
第三人:高义富,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梁大府
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
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