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民初207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曹炳光,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杨露,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叶超,系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松。
解除保全申请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68140.01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黔0422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以768140.01元为限),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后本院依法对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账号为23×××25号账户的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曹炳光与曹炳光的妻子赵放鸣共同所有的普定县普房权证**房屋(住宅、4跃****、184.28平方米)与普定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住宅****、9986平方米)担保(上述房屋价值81.02万元)。本院裁定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账号为23×××25号账户的冻结。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又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解除对其其余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普定县建筑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普定县建筑一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坤元
人民陪审员 包昌礼
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永瑶
书记员尚姚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