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民初23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现临时居住在博白县新田镇社门村村民委员会养老院。
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官田路**。
法定代表人:袁桂明,经理。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汤晓泉,经理。
原告***诉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3.4元,减半收取6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福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