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民初23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现临时居住在博白县新田镇社门村村民委员会养老院。

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官田路**。

法定代表人:袁桂明,经理。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汤晓泉,经理。

原告***诉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陆川创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3.4元,减半收取6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福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