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13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路200号汇龙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777K。
法定代表人蒋斌。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
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长福村)。
法定代表人周培君。
被执行人张亚义,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桂芳,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季林,男,194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崔洪芬,女,1952年12月28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季准。
被执行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达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亚义、陈桂芳、季林、崔红芬、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苏0282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