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514P。
法定代表人:王达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达余,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达余、***、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