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3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
负责人:孙亦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514P。
法定代表人:王达余。
被申请人:王达余,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达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达余、***在银行中的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