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82民初514号
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戴玉森,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康青春,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系公司施工员。
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6元,由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