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路10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玉森,总经理。
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原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即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