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52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玉森,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郝海明,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鄢晓宁,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郝海明、鄢晓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焦静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祥宇
书 记 员 常鹤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