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3628号之二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
被告: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西路**自编**首层**之四/div>
法定代表人:张清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