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8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西路**自编**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张清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大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于2004年6月入职大音公司,2006年3月离职,工作期间大音公司未为***购买社保。***当时不了解社保知识,直到2019年4月其小孩申请积分入学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一审时大音公司未对仲裁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大音公司提交意见称,1.***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且大音公司已在一审提出时效抗辩;2.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亦依法有权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3.***和大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主张其与大音公司自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直至2019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并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