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2民初1031号
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08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瑞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8184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72元,由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