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清国,十堰市茅箭区援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十堰市赐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方块村五组军久巷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赐骋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赐骋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大庙乡马河村众和铁矿机械设备一套(烘干机1台、球磨机2台、磁选机5台、单螺旋分级机1台、电动机2台、变压器3台、地磅秤2台、水泵3台)及铁矿粉约3000吨、原矿石约1万吨。案外人***于2019年4月2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由***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赐骋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大庙乡马河村众和铁矿机械设备一套(烘干机1台、球磨机2台、磁选机5台、单螺旋分级机1台、电动机2台、变压器3台、地磅秤2台、水泵3台)及铁矿粉约3000吨、原矿石约1万吨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