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抗48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审被告: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4200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邢勇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