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2662号
原告:***,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监护人:张某(系***之子),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涛,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奎,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88197899F
法定代表人:陶定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