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88197899F。
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案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福特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案款1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福特越野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龚焰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