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433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路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86X0。
法定代表人:万纪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