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执保68号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理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0)黔23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0万元继续进行冻结,并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保全,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日将(2020)黔23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21)黔23执保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安徽省广德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请该公司协助对上述款项继续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现通知如下:
(2021)黔23执保68号案件保全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