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潘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856号
申请人:潘丞,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苏振峰,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86X0。
法定代表人:万纪春。
申请人潘丞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梦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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