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1108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86X0。
法定代表人:万纪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由***负担。因***未按时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本案依法冻结、扣划并交付申请人。
3、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前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3378.92元,尚未执行到101930.0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裴嘉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