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7086号
原告: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8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归还借款104000元及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二次向九洲公司借款合计104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九洲公司诉称的104000元,实际不是借款,是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约定双方做工程的费用承担;其是通过***的朋友***介绍,在2017年3月份为了工程合作和***认识,当时福建南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改造项目准备招投标,其和***去南平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由于该项目的招标要求,九洲公司完全达不到水厂的投标要求,经过无锡的***引荐了黑龙江和福建的两个一级企业,但***必须无条件承担一定费用才能使用两个一级企业的资质;因为招标投标成功后是由九洲公司来总包的,标书也由***来制作,包括产生的相关费用,福建和黑龙江两个单位分别收取了6万元和4.4万元的费用;***当时也表态不管招标是否成功,该费用和其他差旅费、住宿费等都由他本人负责,相应的合作方也承担一些相关费用,鉴于当时时间紧迫,挂靠单位在收取费用的时候***不在公司,***打电话让其去九洲公司说找会计拿钱,会计给其费用时叫其写下了借条,当时其也没有在意;如今想想应该是***算计好了的,项目成了什么都可以解决,如果不成,***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把自己亏的钱算到别人头上;所以所谓的借款104000元,从来没有向其催要过,而是直接起诉;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收到九洲公司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借到九洲市政现金陆万元正。借款人***”。2017年4月13日,***又收到九洲公司4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由***借到九洲市政公司人民币肆万肆仟元。借款人***”。
***表示其收到上述借款后即于2017年4月9日汇款60000元给***(***表示系福建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2017年4月13日汇款44000元给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上述104000元即是九洲公司及***应当承担的相关挂靠费用。九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汇款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表示,并非其要借用资质,而是***姐姐的儿子***想承接工程要借用资质,***及***是向九洲公司借钱来缴纳费用,其明确表示过工程中标后可以由九洲公司施工,但其不会承担该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本案中,***提出的涉案款项性质并非借款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从形式上来,***出具的为“借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借条的法律属性明知及应知;2、***提出的系为九洲公司或***缴纳相关挂靠费用的抗辩主张未有相关证据能够佐证,且也没有得到九洲公司的认可,而***如何使用借款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据此,本院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系借款,***应向九洲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4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由***负担。九洲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309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