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25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千家山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19195687。
法定代表人:全寿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610754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125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5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896元、申请执行费136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房产、土地、不动产、船舶、证券、保险、税务等登记信息及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确认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官彩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