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82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千家山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19195687。
法定代表人:全寿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三姑红袍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5314506-0。
法定代表人:翁绳法,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782民初2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欢
审判员***
审判员姜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