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2民初81号
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千家山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19195687。
法定代表人:全寿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0X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0元,减半收取计6335元,由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妃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