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千家山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19195687。
法定代表人:全寿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霞、王巧玲,福建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三姑红袍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5314506-0。
法定代表人:翁绳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2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6月17日、7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向武夷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武夷山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处房产,但该些房产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已出售他人且办理了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本案无法处理。
3.本院依法限制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执行的债权数额为3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欢
审判员 余宝兴
审判员 姜 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雄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过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