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25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千家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寿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综合大楼后座二层20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俄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闽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7225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除了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扬子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闽A×××××;东风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闽A×××××,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处置。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