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264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591896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凯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富水北路春阳街一巷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4457447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高格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D7LGG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凯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 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