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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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孙**,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舒。
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3号。
法定代表人:邹鹤海。
原告***与被告孙**、嵊州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楼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鲁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