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陶平凡与广州友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5民初197号之二
原告:陶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22××××××××××××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3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4X。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广州某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某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广州某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原告陶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7.73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佩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覃秀娟
书 记 员 李炜森